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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中介服务机构未按标准服务将列入“黑名单”
作者:       发布时间:2018-8-30 8:52:38       浏览次数:       分享至:


来源:中国信用

  日前,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加强对中介服务的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鼓励中介服务公平竞争。

  将定期对中介服务随机抽查

  《草案》拟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行政审批部门制定中介服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定期组织对中介服务机构在提供中介服务时执行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对未按照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视情节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并通过辽宁省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示。

  中介机构不得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草案》提出,除政府定价管理的垄断性强、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外,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中介服务流程、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提供材料等,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公示内容提供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据行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不得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和降低服务质量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此外,具有竞争关系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正当中介服务竞争,不得达成有关服务价格、服务范围、服务地域等垄断协议。

  中介机构不得聘请行政审批部门人员

  《草案》拟规定,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相应资质、技术水平和执业人员。不得与自身服务范围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或者聘用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此外,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不得以同一执业资格在多个同类行业中介服务机构任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规行为构成犯罪将追究刑责

  《草案》拟规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如下7种情形之一的,将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委托人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种情形包括:与自身服务范围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存在隶属关系的;聘用与自身服务范围存在隶属关系的行政审批部门的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的;不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或者违反公示内容提供中介服务的;不依据行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和降低服务质量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不依法开展正当中介服务竞争或者达成有关服务价格、服务范围、服务地域等垄断协议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以同一执业资格在多个同类行业中介服务机构任职的;未按法定期限保存中介服务执业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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