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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0-17 8:47:41       浏览次数:       分享至:

新华社北京10月15日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强化和提升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和水域生态修复工作。


《意见》指出,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多年来,受拦河筑坝、水域污染、过度捕捞、航道整治、岸坡硬化、挖砂采石等人类活动影响,长江生物多样性持续下降,水生生物保护形势严峻,水域生态修复任务艰巨。


《意见》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强化完善保护修复措施,全面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有关要求落到实处,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新格局。


《意见》明确,到2020年,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和监管能力显著提升,保护功能充分发挥,重要栖息地得到有效保护,关键生境修复取得实质性进展,水生生物资源恢复性增长,水域生态环境恶化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下降趋势基本遏制。到2035年,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生生物栖息生境得到全面保护,水生生物资源显著增长,水域生态功能有效恢复。


《意见》提出了开展生态修复、拯救濒危物种、加强生境保护、完善生态补偿、加强执法监管、强化支撑保障、加强组织领导等7个方面19项政策措施,涵盖了生态修复、生态调度、增殖放流、健康养殖、珍稀濒危物种抢救性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栖息地建设管理、生态补偿、全面禁捕、执法管理、投入保障、科技支撑、责任落实和社会动员等与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有关的全过程和各环节。


《意见》提出,要将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纳入长江流域地方人民政府绩效及河长制、湖长制考核体系,进一步明确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水生生物保护方面的主体责任,根据任务清单和时间节点要求定期考核验收,形成共抓长江大保护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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