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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查控失信被执行人财产 一查一个准
作者:       发布时间:2017-5-23 14:18:14       浏览次数:       分享至: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不少欠钱不还者往往存有侥幸心理,在法院执行前以藏匿、变卖等形式恶意转移自身房产,从而躲避法院追责。

  

但如今,这种上不得台面的做法,再也不能得逞了。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只要鼠标轻轻一点,法院就可以冻结或者划扣失信被执行人的财产。山东省威海市经区法院审判员孙菊涛近日就接触了这样一起案件:因为80万元欠款没有按期归还,被告林某、乔某以及担保人林某某名下的7套房产被法院查封拍卖还账,真是得不偿失。

  

借款80万元

两年多不归还

  

林某和乔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因为经营所需,向刘某借款80万元,由林某的兄弟林某某作担保,承诺2011年3月24日到期还款。当日,担保人林某某向刘某出具了一张证明,载明了林某、乔某的欠款事实,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3.2万元,这张证明上只有担保人一人签字。

  

2012年3月6日,因为欠款未能如期归还,乔某出具欠条,载明从2011年10月24日起,所欠利息均没有付给刘某。2013年5月13日,因为林某和乔某始终未将本息归还,刘某将借款人和担保人林某同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处理。

  

当事人的陈述、提供的借据和欠条均被证实有效。经区法院依此认定,三位被告理应履行自身的义务,在法律约定期限内归还本息,并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

  

后来,经区法院将法院提供的诉状、证据副本和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均送达给了被告林某和乔某,二人均未在法院提供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也未提出任何异议。

  

法院判决

被告应偿还借款及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林某、乔某放弃了举证权利,经区法院依法认定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借据等为有效证据,具有证明力。

  

至此,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偿还原告80万元欠款,原、被告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因此还应向原告提供违约利息损失。

  

虽然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的计算方式,但根据担保人林某提供的证明、乔某出具的欠条以及原告的自认,可以证明双方间支付利息的事实存在,且其利率超过了法律保护范围。

  

“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自2011年10月24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给付利息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审判书中清晰地记录下了法院的处理结果。最终,法院的审判告一段落,但事情并没有就此完结。

  

网络查控

一共查封拍卖7套房

  

因为本金、利息等均未按照法院判决按期归还,原告刘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通过与公安、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沟通协调,在网络查控中,经区法院及时掌握了被告及担保人三人的财产情况,不仅冻结了三人的财产共12万多元,还查封了三人名下的7套房产。

  

几年来,法院通过先评估、后拍卖的方式,先后处置了三人名下的6套房产。其中1套属于住宅,经过三轮竞拍后拍卖成交。另5套属于公寓,有2套在第二轮竞拍中拍卖成功,有3套流拍,最后以流拍价格交付原告进行抵账。

  

2016年6月28日,拍卖行对被查封的最后一套房产和室内有价值的财产价格进行评估,同年10月13日,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意见为价值60余万元。

  

2017年3月8日,该房产以60余万的价格进行拍卖,因为无人参与竞拍而流拍;4月21日,该房产以降价至40余万元的价格进行第二轮竞拍,仍流拍。5月2日,原告刘某同意以第二轮拍卖保留价,接受上述房产及室内遗留物品进行抵押。

  

“只要这套房产处置完毕,这起案件就可以全部执行完结了。”孙菊涛表示。

  

欠款人财产

查控系统一查一个准

  

“通过与公安、银行各大网络平台上用户数据的运用,我们能够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行踪和财产线索,这一效用在执行工作中发挥了很大的效力。”经区法院执行局局长王朝阳介绍,“今年以来,经区法院就通过公安、银行等部门获取执行线索500余条,涉及被执行人300多名,增强了执行的精准力和威慑力。”

  

据不完全统计,该法院通过查控系统,于今年共查询被执行人14705人次。通过全国“总对总”系统控制被执行人账户70次,网上成功扣划27人(单位)的存款,实现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动态全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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