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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呼和浩特:违反城市管理行为者将列入“黑名单”
作者:       发布时间:2018-2-6 10:10:19       浏览次数:       分享至:

       近日,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秩序,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文明程度,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提供法治保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出台了《呼和浩特市城市环境卫生和车辆停放秩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要求,呼和浩特市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作、多方参与、公众监督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清洁城市、卫生城市、美化城市、宜居城市是城市文明的一大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车辆秩序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城市管理实施部门将建立社会投诉、举报、奖励机制,并对投诉、举报人给予奖励。

  《规定》规定,对于在各类建筑物周围;在城市道路及照明等公用设施范围内;在城市绿地、树木范围内随意便溺,损坏或对城市绿化及设施造成危害的;在供排水、供热、供电、燃气、交通等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在各类垃圾桶、转运箱、环卫推车等环境卫生设施及周围等地随意便溺者,除责令其立即清理外,并可视情节给予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对于随地吐痰、呕吐;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乱扔一次性餐具、塑料袋和其他包装物;乱扔废旧电池、废旧电器等有害废弃物;乱扔动物尸体;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搜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等行为,除责令其改正外,可以对个人处以10元、对单位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随意在各类市政道路、公园游园、市政设施等未设定机动车停车地点停车;在各类停车场超出泊位停车,不按车位内指示的朝向、范围停车,以及其他不按规定停车的各类违法行为,可处以50元以上15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随意停放或挤占机动车停车位的,除责令其立即改正外,还可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除禁止在市城区及开发区范围内饲养猪、牛、羊、兔、鸡、鸭、鹅、食用鸽等畜禽外,居民饲养的宠物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应当立即自行清除,否则将被处以50元罚款。对于向雨篦子内乱倒污水垃圾,以及私自挪移各类井盖,将废弃物倒入其中的行为,除责令其立即改正外,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建筑垃圾和物料时,不得丢弃和遗撒,违法者除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外,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批评教育、媒体曝光外,情节严重者将会被列入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失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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