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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执行以环境恢复补偿为价值取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8-7 15:42:04       浏览次数:       分享至:
 来源:中国环境报

  宁夏高院近日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为实施生态立区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环境保护立案、环境公益诉讼审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污染防治攻坚等方面提出了33条意见,旨在通过司法服务和保障自治区实施生态立区战略。

  据了解,宁夏高院专门出台意见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尚属首次。

  《意见》强调,全区各级法院要立足审判职能,从全区生态环境实际出发,深刻理解实施生态立区战略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不断提升生态立区战略司法服务和保障水平。

  加强环境保护立案

  《意见》对于环境类案件的立案、审理执行、审判机构的设立等作出了明确要求。

  在立案方面,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对于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要依法做好法律释明和法制宣传工作,引导当事人向有关职能机关反映和投诉。

  在环境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方面,要严格公正环境刑事案件的审理,涉环境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采用专门审判机构或专业审判团队“三合一”模式审理,以促进生态环境的一体保护和修复。

  对破坏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造成环境资源重大损害负有法定责任的监管失职、渎职犯罪以及在环境资源规划、审批、开发、利用和保护领域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通过依法追究行为人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强化警示作用。

  《意见》提出“重惩罚更重修复”的目标,建立以环境恢复补偿为价值取向的环境案件执行工作机制,要积极探索刑事责任从单一的“金钱罚”向“行为罚”转变,行政违法责任从“简单惩罚”向“替代恢复补偿”转变,形成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补偿等责任方式之间的衔接,为修复生态提供有力保障。

  目前,宁夏仅有一个环境资源保护法庭,即贺兰山环境资源保护法庭,主要受理南至青铜峡市,北至大武口区地域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的各类刑事案件。

  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建设现状显然无法满足近年来环境资源类案件不断增加的实际需要。

  为此,《意见》提出,具备条件的中、基层法院通过单独设置的方式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尚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加挂牌子或者在相关审判庭内设立专业化合议庭或专门审判团队负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聚焦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近年来广受关注的热点问题,《意见》特别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审理程序和配套机制。

  要依法审理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畅通诉讼渠道,保障社会组织公益诉权,完善审理程序和配套机制,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充分保障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倒逼行政机关依法正确履职,在遵循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基本制度基础上不断完善审理程序和裁判规则,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提升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司法保障水平。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层报制度,各级法院对案件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层报自治区高院。

  《意见》提出要建立全区法院环境专家库,聘请部分专家担任环境专家咨询委员,负责就案件审理中涉及的生态保护、农业、土地、水环境等方面的专业问题,以及环境审判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功能、作用和发展等专业性问题,向人民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建议或有关信息,就特定环境保护事项的社会调查、民意反映和社会实情,发表专家咨询意见。

  同时,《意见》明确,宁夏将积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衔接规则,推动健全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和评估机制。

  根据赔偿义务人相关情况试行分期赔付,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研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需要的诉前证据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监督、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评估等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

  《意见》逐条详细规定了重点区域、领域的生态环境法律治理方式,提出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并对相关案件的审理做了明确规定,措施规范具体细致,具有较强可操作性。

  要突出重点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围绕构筑以贺兰山、六盘山、罗山自然保护区为重点的“三山”生态安全屏障,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推动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围绕深入实施蓝天、碧水、净土“三大行动”,综合运用多种司法手段,持续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着力解决群众关心和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意见》提出要依法审理大气污染纠纷案件,严惩超标排污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违法行为,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坚强司法后盾。

  依法审理水污染纠纷案件,严惩污染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行为,推动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维护水环境和水生态安全。

  依法审理土壤污染纠纷案件,准确界定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探索多样化责任承担方式,妥善确定污染地治理、修复和再利用方案,维护食品安全和生活环境安全。

  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和垃圾等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处理因垃圾焚烧、填埋引发的群体性纠纷,维护优美生活环境。

  依法审理噪声、振动等引发的环境污染案件,合理认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保障人民群众宁静生活的权益。

  同时,要提高环境资源审判宣传深度与广度,对符合公开条件的案件通过视频、微博等多媒体手段直播庭审过程,及时上网公开生效裁判文书,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不定期地选取在全国或当地有典型示范意义的案件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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