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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守信激励 浙江商务领域实施黑红名单管理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11 10:31:50       浏览次数:       分享至:

记者日前从省商务厅获悉,为健全商务领域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机制,依法加强商务领域行业企业主体管理,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行为,营造诚信兴商氛围,省商务厅最近制定了《浙江省商务领域失信“黑名单”和守信“红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失信“黑名单”管理,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对商务领域各类经营主体未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单独或联合其他部门,采取公开曝光、行为限制、失信惩戒等措施,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

  行业领域失信“黑名单”信息通过“之江信用”“信用浙江”网站和省商务主管部门官网等途径公布,公布期限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公布期限届满,省商务主管部门将有关信息从“之江信用”等网站公示的失信“黑名单”中撤除,转入后台数据库集中管理,永久保存。

  此外,行业领域各类经营主体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惩戒措施:将其列为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和频次;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从严审核;限制参加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限制参与创先评优;发现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有新的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还将与发改、财政、税务、工商、质监、海关等部门建立“黑名单”通报机制,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行政审批、资质评定、政府采购等工作中对涉及“黑名单”予以限制。

  《办法》还规定了“黑名单”管理的救济措施。

  据悉,守信“红名单”管理,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对行业领域各类诚信守信经营主体,依法采取激励的制度和办法。

  对于被列入守信“红名单”的,商务主管部门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除在行政许可工作中优先办理相关业务外,还将加强与发改、财政、税务、工商、质监、海关等部门协调,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激励,在行政审批、资质评定、政府采购等工作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和考虑。

  近年来,我省承担了2015年商务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完成了浙江省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建设,有力地促进了行业领域信用建设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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