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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意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联合惩戒严重失信个人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1-1 9:20:30       浏览次数:       分享至: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中提出,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电信、金融等重点领域 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

  《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

  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审计鉴证、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责任人、律师、注册会计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公证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有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

  同时,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征信机构及有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

  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实施意见》提出,要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要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3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此外,依法推进环境保护领域个人诚信建设,现阶段主要针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个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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